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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唯物主义在认识论上的几点分歧

发布日期:2011-11-08作者:廖 丹浏览量:

 

(贵阳中医学院社科部,贵州 贵阳 550002)

    摘要:旧唯物主义把感性客体混同于自在客体,而辩证唯物主义则揭示了感性客体的真实意义,由此便产生了新旧唯物主义在认识论上的一系列分岐:对感性主体理解上的分歧;“辩证反映”和“单纯直观”的分歧;在认识能动性问题上的分歧;在认识目的性上的分歧;在实践观上的分歧。

 

    关键词:唯物主义;认识论;分歧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 3160(2005)03 - 0021 – 02

 

    旧唯物主义强调人是物质世界的产物,强调外部世界不依赖于人和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它没有能够把感性客体和自在客体明确地区别开来,而是把它们混为一谈。即使是费尔巴哈,尽管他声称“我公开地用自然代替存在,用人代替思维”,[1]高感“感性”和“感性对象”,可是他的认识论是从人本主义的唯物主义出发的,把抽象的、自然的人作为认识的主体,不懂得社会实践的意义,因而只能从自在客体的形式去理解感性客体,没有看到它和人类实践活动的能动性、创造性有着内在的联系,不能理解外部世界同作为人类活动舞台的感性世界有着相区别的一面。旧唯物主义把感性客体混同于自在客体,而辩证唯物主义则揭示了感性客体的真实意义,由此便产生了新旧唯物主义在认识论上的一系列差别和分歧。

    一、对感性主体理解上的分歧

    旧唯物主义哲学家们对感性主体的理解,几乎都局限于自然的、单个的个人,而不是一代又一代繁衍的社会的实践着的人类整体。由于他们“离开人的社会性”,“离开人的历史发展”去观察认识问题,看不到感性客体、人化自然是一种不同于自在客体的存在,不了解它同社会的人的实践活动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也就不可避免地要把感性主体看作单个的、抽象的“人自身”,而不是“现实的历史的人”。

    新唯物主义认为,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可是这样的个人仅仅只有适应环境的能力,只是“本能的人”。人化自然的出现,才显示出了人类共同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能力。新唯物主义主张认识的主体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感性主体不仅具有社会性,而且它的认识能力随着人化自然、感性客体的产生和发展而发展,古代的人类仰望遥远无垠的星空,只能编织出许多美丽的幻想,而今天的人类却能够利用自己创造出来的科学技术手段,不断地揭示出越来越多的宇宙奥秘。可见,无论是人的认识器官还是人的认识能力,都是在人类世代相继的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恩格斯说“人的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单独是自然界本身;人的智力是按照人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2]离开了对人的社会实践的科学理解,就无法理解认识论中的感性主体。

    二、“辩证反映”和“单纯直观”的分歧

    旧唯物主义哲学家把认识活动理解为完全的“受动”,而不是主动的创造性的活动,或者说是主动的“受动”。如费尔巴哈对感性世界的理解,“仅仅局限于对这一世界的单纯的直观”,[3]因而是简单的、直接的、一次性的反映。这主要由于他们只知道自然界本身,而不知道从中区别出感性客体、人化自然来。既然他们不知道自在客体向感性客体的转化和过渡,以及这种转化和过渡的真正奥秘,那么虽然他们都主张世界可以认识,却不能在理论上彻底说明这个问题。新唯物主义认为,在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生成着的自然界,对人类来说才是现实的自然界,它有一个从潜在到现实的生成和发展过程。这个由自在客体转化为感性客体的过程,就是由自在之物转化为为我之物的过程。这个过程,既不是感性“直观”,也不是理性“直观”,而是从感性认识到

    理性认识,从现象的认识到本质和规律性的认识的深化过程,并使人对自然界的反映呈现出一系列生动而曲折的发展阶段,使主观和客观的矛盾、实践和认识的矛盾处于不断地得到解决而又不断地产生的永恒运动之中。

    三、在认识能动性问题上的分歧

    “人化自然”、“感性世界”都是人类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结果。这些范畴,都蕴含着人类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作用。旧唯物主义不了解感性客体的真实意义,就无法真正懂得认识的能动性。费尔巴哈说:“自然并不让自己藏起来,它反而是尽力地自荐于人,或者可以说老着脸皮去迁就于人的。恰象空气通过我们的口、鼻以及一切毛孔,挤到我们身体内来一般。”[4]这样,他就仅仅看到了人对客观事物反映受动性的一方面,而没有看到它的另一方面——能动性。因而就不能完满地回答客观事物是怎样地被人所反映的问题。

    新唯物主义认为,人的认识活动是在实践活动的基础上主动地进行的。反映诚然具有受动性的一面,总是先要有客观事物的存在并且发出它的信息,人们才以接受这些信息而进行反映,何况只有如实反映客观对象的认识才是正确的和对人有用处的。然而这却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受动性。认识的能活性不仅表现在人对客体的反映活动中,表现为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能力飞跃,而且还表现在形成“理想的意图”,按照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的认识进行创造性的构思,在观念上再造对象,最后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而实现对象。因为这种“理想的意图”一旦形成,便要求主客观之间从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转化为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从而促成自然界的“人化”。所以说,“理想的意图”的形成,既是从实践到认识飞跃的继续深化,又是从认识到实践飞跃的过渡和起点,是认识能动性的一个重要特征。

    四、在认识目的性上的分歧

    一般说来,我们周围的现实世界是经过人类实践活动而被改造过了的物质世界,它已经打上了人类意志的烙印,溶化了人类的劳动于其中,物化了人类的知识在其内。庄稼、工厂、机器、建筑物等等,都是人类劳动的产物,凝结着人类智力和体力劳动的结晶。可是旧唯物主义“一方面只知道自然界,另一方面又只知道思维”。[5]他们所知道自然界本身,是被看作单纯地、自在地存在的自然界;他们所知道的思维,是被看作与生俱来的人的本能。这样,他们便得出了人是自然界的观察者和解释者的结论,费尔哈巴说:“观察自然吧,观察人吧!在这里你们可以看到哲学的奥秘。”[6]弗兰西斯柯·培根说:“人是自然的仆役和解释者,因此他所能作的和所了解的,就是他在事实上或在思想上对于自然过程所见到的那么多,也就只是那么多。因此,他既不知道什么,也不能作什么。”[7]把“解释世界”作为哲学的唯一使命,是旧唯物主义对认识目的性理解的具体表现。

    新唯物主义并不摒弃“解释世界”的命题,但是,它更强调“改变世界”的任务。马克思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8]把“解释世界”和“改变世界”辩证统一起来,强调认识世界的目的在于改变世界,是新唯物主义把实践观点作为自己认识论的基础,把感性客体和自在客体相区别的必然结果。“人化的自然”这个范畴,最早是由黑格尔为了沟通思维和存在、主体和客体而提出来的。他把现实的对象世界即“人化的自然”归结为绝对观念的外化,是神秘主义的,然而他从人的能动活动本身出发,把现实世界看成是一个生成发展的过程,指出了自在各体向(属于人的)感性客体的转化,却是非常深刻的思想。新唯物主义克服了它的神秘主义色彩,把感性客体、人体自然范畴给予辩证唯物主义的说明,从而把主体对于客体的活动理解为一个基于实践的能动的过程,把改变世界作为认识的最终目的和归宿,同时也赋予了自己的哲学具有革命的性质和特点。

    五、在实践观上的原则分歧

    旧唯物主义哲学家们也曾经这样或那样地研究过实践,可是都不能科学地揭示社会实践的本质。弗兰西斯柯·培根把科学实验看作认识的根本方法,认为“一切比较真实的对于自然的解释,乃是由适当的例证和实验得到的。感觉所决定的只接触到实验,而实验所决定的则接触到自然和事物本身。”[9]于是他只重视科学实验在认识自然中的作用,把实践局限在自然科学实验的狭隘领域里。费尔巴哈把生活实践作为自己认识论的基础,可是他把实践只是理解为个人的感性直观,甚至是低级的利己主义的活动,比起培根来不能不是一个退步。

    新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的对象不是直接呈露出的自然对象。”[10]而是感性的世界、人化的自然。人们所面对着的现实世界并不是一个“洪荒世界”,现实的社会的人“实际创造一个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的自然界”,“再生产整个自然界”。[11]所以,唯有感性世界、人化自然才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世界,也是他们得以导演威武雄壮的话剧的舞台。这样,它就不是像旧唯物主义那样把实践理解为单个人的活动,或者片面地局限于某个活动领域,也不把主体对于客体的作用理解为被动的消极的适应环境的本能活动,而是把实践理解为在感性世界、人化自然的生成、发展过程中结为整体的人类所进行的改造世界的社会活动,是一种创造性的物质活动。由此可见,不懂得感性客体的真实意义,是旧唯物主义哲学之所以不能建立科学实践观的重要认识论根源,而马克思主义哲学正是因为揭示了感性客体的真实内容和意义,才能深刻地阐明社会实践活动的本质和特点,而与旧唯物主义哲学家们的实践观点具有原则的区别。

    综上所述,由于社会实践观点的建立,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克服了旧唯物主义反映论的局限性,使唯物主义阵营内部发生了一次革命性变革,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就此取代了消极的直观的反映论,成为无产阶级锐利的思想武器。

 

参考文献:

[1][5][7]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上卷)115. (下卷)630,858.

[2]马恩选集(第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51.

[3][9]马恩选集(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8,91.

[4]马恩全集(第四十二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75.

[6]恩格斯. 自然辩证法[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192.

[8][10]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8 - 9,17 - 18.

[11][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7. 169,178.

 

责任编辑:谭桔华

原文刊载于《湖湘论坛》二○○五年第三期